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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大陆] 评李晨潮牌商标被注销:明星潮牌不能拿冒犯当个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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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9-3-12 09:23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 李晨和潘玮柏创办的潮牌,在申请“MLGB”商标时,先是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“含义消极、格调不高”未予批准,在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、北京高院后,得到的终审判决结果是“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”,“MLGB”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商标。
  这是一场跨越3年的商标官司。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其不符合商标注册要求的时间是2016年,法院给出终审结果是2019年,“MLGB”申请方的“执着”程度可见一斑。放在一般企业那里,会意识到被商标评审委员拒绝的商标,已经很难通过打官司赢回使用权,从而放弃了。
  通过在社交媒体以及一些渠道上的宣传,“MLGB”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,这是申请方不愿放弃的主要原因。虽然给出了商标是“My Life’s Getting Better”的缩写这个解释,但谁都知道,这是掩耳盗铃,改变不了其所谓“缩写版”的脏话本质。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法院先后将其驳回,是有着足够理由的,如果一路绿灯通过,反而是咄咄怪事。
  在明知“MLGB”有违语言文明的状况下而去申请商标,已经涉嫌“恶意注册”,如果这还不足以证实,那么该潮牌同时申请的“caonima”商标,则很好地说明,他们把网络上流行的脏话转化为商业收益的目的是明显的,再怎么高大上的解释,都没法帮他们遮掩投机取巧、反过来想要消费“消费者”的意图。
  “理直气壮”地去打官司,在于申请方错以为掌握了网络潮流与受众心理,觉得网友会站在他们这一边,甚至会认为他们的商标被驳回是件挺“委屈”的事。事情恰恰相反,除了极少数的“拥趸”会支持这种做法,大多数网友都对这两个商标抱有反对态度——在网上用字母缩写来表达情绪是一回事,把这些字母穿在身上任由别人指指点点是另外一回事。李晨和潘玮柏恐怕没弄清楚网络流行语丰富、复杂的内涵,只学会了鲁莽的复制。
  在网上,使用“MLGB”用于日常交流的网友并不多,尤其是在强调个人素质与尊重个体的大背景下,无论是谁使用,都避免不了给人留下粗俗的印象。明星们不会了解,脏话在传播的过程中已经被赋予了“公共性”,但也只有被用于公共表达的时候,它才会有力量感,而被用于商业消费行为时,则很容易造成冒犯,让人反感。  国内明星潮牌的兴起,是对国外娱乐圈的一种仿照。据了解,十大华人明星潮牌中,有8个是英文标识,这反映出明星潮牌把“国际化”当成了首要印象来进行运营,以此迎合年轻人的消费心理。“国际化”以及明星的“个性化”,是消费者追捧潮牌的两大理由,但“低俗化”肯定不是,把低俗当个性,更是对年轻消费群体的一大误解,是粗暴地把更大范围的消费者,往狭隘的“极端个性群体”中驱赶。
  网络语言表达是一种线上行为,有匿名特征,而服装穿着是一种线下行为,是真实人物的外在形象展现,明星潮牌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,天真地认为那些在网上活跃的网民,到网下依然如故。在网络之外的传统生活情境下,是要对社会公序良俗有足够尊重的,是要接受规则约束的,这也是“霸座”事件会引起轩然大波的原因,因为“霸座”的确破坏了现实生活里人人都要遵守的秩序。
  当明星潮牌借助名人影响力,对不雅商标进行强力推广的时候,一定程度上也算是一种挑战甚至挑衅。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法院的驳回,也因此具有了对申请方的一种保护作用,不排除真正申请成功后,会因为不喜欢的人太多而对其旗下其他品牌产生坏印象。
  因此,李晨和潘玮柏应该给法院写一封感谢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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